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