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