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装饰物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