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或者在已敷设于地下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