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