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