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