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照明应当遵循服务民生、统筹规划、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创造良好视觉环境,实现保障交通安全、方便人民出行、防范社会治安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

城市照明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提高城市品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