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执行。电力供应紧张期间、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通知确定开启、关闭时间。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