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

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执行。

电力供应紧张期间、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通知确定开启、关闭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