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改造;

(二)广场、公园、河道、游园、公共绿地、涵洞、隧道等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机构负责;

(三)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维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业主公约的约定执行。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及时排除照明设施隐患、故障,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