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