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组织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所在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