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所在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