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