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杂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杂粮产业目标任务。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