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杂粮种植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杂粮生产示范基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