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杂粮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培育推广、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杂粮质量检测、杂粮品牌创建、交易平台建设等,促进杂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