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绿色有机产品申报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好粮油等的认定,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