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