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