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