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化学物品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