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