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和显示屏幕等,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