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处置规范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