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