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居民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补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保障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