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调整供热价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