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三)未按规定测温、给用户退费;(四)发生供热设施故障不及时抢修;(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