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九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供热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热费,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收、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方便用户交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