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供热单位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面积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不予供热。用户有用热需求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力平衡的情况下,供热单位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交纳相关费用后予以供热。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