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