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