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一)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掘、钻探、打桩、采砂、取土、爆破或者其他有害作业;

(二)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者栽植树木;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四)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倾倒垃圾;

(五)擅自将自用供热设施与共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六)其他损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