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