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矿山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绿色建设行业规范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初审,市自然资源部门复核,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规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