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条有效现有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整合等登记时,应当依据自然资源部绿色建设行业规范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