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