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