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及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修复治理任务的采矿权人,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责令其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