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