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三章 矿区生态治理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边生产、边修复。矿业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