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三章 矿区生态治理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并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