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状况。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