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三章 矿区生态治理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