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