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三章 矿区生态治理修复第十九条有效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