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三章 矿区生态治理修复第十八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