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三章 矿区生态治理修复第二十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并计入企业成本。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