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时,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