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采矿权人在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时,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