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原生地理地貌、动植物、地面径流和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的影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