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