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枣产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