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红枣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二)在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红枣中掺杂非本产区红枣;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