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